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17 17:19:13 人气: 作者:西藏保险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进一步规范专业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依照《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业工作平台,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在理事会的领导、协会秘书处的统筹协调下开展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在制定有关行业规范和公约、信息沟通、业务协作、政策研究、效果评估、培训组织、权益维护、专业工作事项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提高为会员单位服务的水平。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起草有关行业规范和行业公约,促进会员单位自律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行业共同利益。
(二)定期或不定期调研和分析会员单位遇到的困难和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意见建议,并通过合适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业务交流和协作,根据会员单位的需求,开展专题讲座、业务培训和调研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提升会员单位的业务拓展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信息共享与交流,在专业领域里发挥引领作用。
(四)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新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行业的影响,为行业稳健、创新发展提供专业性参考意见。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设立与变更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单位1名,副主任单位3名,其中1名由协会秘书处领导担任。
第七条 设立专业委员会,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协会秘书处提议。
(二)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提议。
第八条 变更专业委员会,应当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专业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单位提议。
(二)协会秘书处提议。
(三)协会依法终止。
本条所指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更名、合并、分立、解散等。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变更方案应当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成 员
第十条 对于新设的专业委员会,协会相关会员单位自动成为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单位的产生,由成员单位自荐、推荐或秘书处推荐,经投票产生,按得票高低排序,票高者当选,并由协会通告全体会员单位。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单位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单位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原则上应为相关专业部门副总经理(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保持相对固定,如有岗位调动等情况不能履职,原则上由该成员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担任。
第十五条 所有涉及人员变更的成员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动一个月内,书面函告协会,涉及委员变更的在专业委员会内部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全面负责专业委员会各项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阶段性重点工作,并组织推进落实;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二)主持召开成员单位会议、主任会议等相关会议,负责牵头开展各项工作。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因特殊情况,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一名副主任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应当积极参与、支持专业委员会各项会议和活动,主动向其他委员介绍分享本单位相关业务经验,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尽责履职。
(二)委员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委员可以提出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研究解决的事项。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专业委员会主任请假,同时委托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会议表决的重要事项,应当由专业委员会委员本人签署意见。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在充分讨论研究、平等协商和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采取定期例会或专题研究等方式开展工作,定期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以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等方式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专业委员会表决事项(正副主任选举除外),应当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应当经协会秘书处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会议和审议表决内容,涉及对行业、会员单位有重大利害关系需要保密的,应该遵守保密原则。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配合专业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明确具体负责联系各专业委员会的秘书处领导和秘书处对口联系部门及人员。其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配合做好会务安排、资料准备、事项审批等基础工作。
(二)统筹安排专业委员会换届工作,包括且不限于在主任任期届满一个月前,通过发文、邮件或其他适当方式提示相关工作启动,并做好各项具体事务性配合工作。
(三)参加各类专业会议,提升专业知识,跟进行业动态、趋势,与专业委员会保持良好互动。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计划内的活动,按照工作计划执行。组织工作计划外的活动,应提请事项审批,由协会按照相关制度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组织撰写活动报告,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科学编制、匹配预算。
第二十七条 在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前提下,各专业委员会在财务执行中应严格遵循协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项目审批权限、流程及费用结算标准,确保资金规范、高效运行。
第八章 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专业委员会进行年度评价,按照《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及活动的成员单位,视为主动退出该专业委员会,并发文通报所有会员单位。
第三十条 对不符合协会工作要求的委员,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协会函告该成员单位,建议更换人员,以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第三十一条 委员更换后仍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可提议取消该成员单位资格,并报经秘书处会议审定后,发文通报专业委员会所有成员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相关联席会议,参照专业委员会相关规定管理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不制作公章,专业委员会活动需使用公章的,由协会代章,并按协会用印流程审核。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