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人身保险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3-07-18 10:45:13 人气: 作者:小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人身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的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由协会领导的专业工作组织,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宗旨:在《章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督促专委会成员加强自律,维护专委会成员合法权益,积极为各专委会成员提供服务,推动专委会成员间交流,促进人身保险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自律维权服务宣传、交流”。

第二章 专委会职责

第五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审定专委会中、短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重要工作事项,决定终止有关事项;

(三)研究、修订、完善行业相关管理制度,促进人身保险行业自律

(四)推动各会员公司在产品和服务方面有效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开展投诉数据运行监测、统计分析,并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变化及时发布风险提示;

(五)积极宣传行业改革发展成果,普及保险知识,弘扬保险诚信,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六)协调处理行业矛盾和纠纷,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创造和谐发展环境;

(七)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等活动,促进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八)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

(九)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委会构成

第六条 专委会实行委员制。专委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协会现有财、寿险公司会员均为专委会委员单位。非协会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在经专委会审查通过后,可以参与专委会工作。

第七条  各委员单位推荐该公司一名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八条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专委会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委员意见应视为单位意见。

第九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西藏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

第十一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通过选举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产生。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全体会议;

(三)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会议规定的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阶段性、年度以及重点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增加召开临时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专委会换届会议除外。

第十八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全体会议除外)。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监管单位员列席,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办事机构审定,办事机构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对委员单位均具有约束力。除另有标明外,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保险服务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制订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存在违约、违规行为的会员单位,经专委会会议表决通过(重大违规行为须报协会理事会审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负责解释、修订。